“删帖”不是化解网络非理性表达的最好选择 朱四倍 羊城晚报 20100505
“删帖”不仅仅是公管技巧问题,更是一个法律问题。网上发帖是公民一种
表达方式,这种表达权受到法律的保护,公民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。随意删帖
,即使是地方政府所为,也是对法律的粗暴侵犯,是对民众自由表达权的践踏。
目前对于本地网络论坛管理,一些地方采取的往往是一种比较惯性的思维,
比如删帖。专家认为,“对一些非理性的帖子、谣传等,可以删除,但是删帖不
是唯一办法,更不是最好的办法。”(5月4日《人民日报》)
“网络曝光—舆论推动—影响扩大—问题解决”,这是不少公共事件的发酵
路径,如河南睢县茶杯门事件。就笔者的观察,“删帖”背后是一个回应还是遮
蔽民意的选择问题。换句话说,之所以出现删帖行为,与相关部门依旧把网友的
民意表达视之为“非法行为”有关,而在漠视民意的过程中,网络公民的民意表
达成了一种“冒险”行为,公民的表达权利没有得到肯定,更没有得到保障。
必须承认,网络上确实存在非理性的帖子,但是,我们要认识到,非理性的
帖子和谣言是网络民意表达的滋生物,而不是一种必然。在地方上有些人热衷删
帖的背后,是对民意表达自由的误读。在宪法框架之内,民意表达的自由并不只
是说对的、受欢迎的话的自由,也是说错的、不受欢迎的话的自由;既包括传导
正确的、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,也包括传导错误的、不受欢迎的信息的自由。古
有“采风”、“采史官”,以收集民意。那么,在政治文明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
,站在把网络论坛看作民意表达场所的角度,随意删帖难道不正是在堵塞民意的
表达吗?
众所周知,人人都享有言论权,但在特定的场合,并非人人都享有话语权。
网民的帖子涌现,从另一个角度看,是现实渠道民意表达不畅或狭窄的表现,是
民众在其他方面话语权旁落的必然选择。
更何况,网络论坛可以成为传递原生态的群众情绪和民意的重要渠道,充当
社会情绪、社会心理的调节器、缓冲阀。当政府通过网络民意了解到民众情绪的
时候,一点点的非理性情绪又算什么呢?事实上,在多元的社会,在尊重宪法、
目标一致的前提下,社会需要有一定的包容性,使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
诉求,通过特定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渠道,能够反映到决策层。而网络论坛的民意
表达就充当了这样的平台。
“删帖”做法的实质是漠视民意。更重要的是,地方上那些人动辄到网上删
帖,还不仅仅是公管技巧问题,更是一个法律问题。网上发帖是公民一种表达方
式,这种表达权受到法律的保护,公民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。只有当某个帖子
违背了事实,侵犯了其他人正当权利,或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直接且明
显的威胁的时候,经过一定合法程序才有权通过正当程序去删帖,并依据正当程
序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。随意删帖,即使是地方某些部门所为,也是对法律的
粗暴侵犯,是对民众自由表达权的践踏。认识不到这一点,习惯性违法极容易从
“删帖”走进现实:无法无程序,可随意将一个帖子界定为非法并删除之,并进
而对发帖者进行“跨省追捕”乃至以“诽谤罪”的名义进行处置。
“互联网上风云际会,堪比天气的变化”,在笔者看来,删帖只能让网络论
坛的民意表达处于紧张或非理性状态,而不是成为倾听民意的场所,也只能让互
联网的天气越来越充满“暴风雨”而不是“蓝天白云”。在一定意义上,官员面
对论坛帖子的态度就是面对民意的态度,对网民意见的感情折射着对公共利益和
公众利益的感情。面对“不顺眼”的网帖,引导而不是惩罚,疏导而不是堵塞网
络民意,恐怕才是化解网络非理性表达的最好途径和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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