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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评论者: zsw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0:46:25

    石××的丑陋做法令人愤慨,但看看今天,损人利己的行为却大行其道、愈演愈烈(如食品添加剂等),道德底线不断下滑,是否我们的舆论导向和教育出了什么问题?
    话又说回来,林曦的700大圆(实500)“巨款”还是花得值,应对也很正确,才有今天全世界满天飞的林曦,否则现在我们可能要到园洲某农舍(或某豪宅)探望他呢。




    评论者: 丁方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1:36:58

TO;甲方与乙方
你的陈述有一定的道理,只是:
1)营业员听了一方之词,感到愤慨,是人之常情,因为营业员不是法官、也不是媒体,他们只是凭着对事情表面征象的了解以及对甲、乙两方的感觉,而选择了相信甲方,因而感到愤慨,这是无可厚非的,我们这些普通人也常常会这样,况且,营业员主张甲方去诉诸法律,这种态度应该说是很可取得了!
2)如果乙方不是用作废存单欺骗甲方,而是如甲方文中最后所言直接向甲方索取而甲方又自愿再给乙方200元,,那么乙方自然无需归还这200元。恰恰是因为乙方有了欺骗行为,才令甲方要求取回那200元。
3)乙方将已作废存单交还给甲方,这根本就不是什么“失误”,而是存心欺骗!乙方如果不将这张存单交还给甲方,又怎么可能再骗取200元呢?
4)如果甲方当时要求存单改名,乙方的把戏也就早早拆穿了。甲方之所以没有这样做,我觉得可能有几个原因:A)甲方当时对乙方心存敬意,已经被乙方的行为所感动,完全相信乙方,根本没想过存单要改名字。而且,就我所知,那年代,在定期存款的到期这一天支取是不需要任何证件的,甲方可能就是基于这一点而没有想过存单要改名;B)甲方或许觉得,如果要去搞存单改名,要跑回广州,手续可能很较繁复,他或许不想麻烦乙方;C)甲方担心提出存单改名,会让乙方有不被信任的感觉,会冒犯了乙方,坏了工作对调的大事。所以,我觉得甲方没有马上要求存单改名,也是合乎常理的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不知对不对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1:50:38

你要回人家的单车钱,好象不对呀,因为是你自愿给人家的,虽然是他有欺骗成分。但赠予的东西,你可能不应要回。五百元更是承若的。虽然,他有淘虚名的成分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不对吗?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2:07:58

取回被骗欺骗而失去的东西(尽管曾是赠与),好像是对的吧?

按照“不知对不对”的观点,老林似乎应该向石XX追回500元,因为石XX承诺要还给老林的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浮云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2:45:56

很朴实的故事。 细细咀嚼,可以品尝到人之常情的韵味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石有冤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4:35:36

估计石某不是那样的骗子你们之间有误会罢了。你赠与500元他急忙拿钱还债,这很正常。只是你对旧存单归还给你的理解上有误会。你先赠500元后送200元都是自愿的,凭什么说自己“上当受骗”?石某当然是好人!人家一再不要你的施舍你却硬要塞给人家同情是假诱饵是真,动机不纯啊。到底谁骗了谁不是明摆吗?



    评论者: 不知对不对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6:36:36

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,你如果打官私,是会输的。因为存单上的名字可不是你呀。另外,单车的购买,送的是钱,是你自愿的。这种赠送,不能要回。还有一条,民俗上来讲,你的承若,是以调动为基础的,现在调动成功了,你就想出各种方法来要回财产,可能你不能成功,现在成功了,是那个石老实了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苦 评论时间:2011/4/27 17:06:30

于情于法,林哥哥均输!最好的办法是汇点美金给石伯伯,以解其被骗回乡之苦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大蓝天 评论时间:2011/4/28 0:49:13

其实石某是共产党员,复退军人经过党教育多年,又经过革命大熔炉的锤炼,居然做出这样笨事来,他自以为天衣无缝,他没想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迟早也会知道的,何必呢?石某的行为折射了今天有权人受贿索贿的行为,只不过石某既贪心又怕死,他们的想法是共通的,只是做法不同而已。最后还是要感谢石某的帮助,起码可以使林大哥早点回穗和家人团聚。我认为林大哥气愤的不是为了钱,而是给忽悠了,如石某一切都挑明就没事,相信林大哥勒紧裤头也宁愿的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不知对不对 评论时间:2011/4/28 7:27:32

赠予不能要回,是有法律依据的,现在,很多老人,因为保姆照顾自己,很容易就赠送不动产给她,就是用手写,百年之后也是儿女与保姆之争,会失败的,所以,老三届的同学们,要警醒,不要随便写下什么东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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