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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评论者: 讲当年 评论时间:2010/3/13 22:21:39

经济困难时期我是十二三岁,只有十三斤粮,饿得半死.一天晚上自习,有同学急急脚跑回课室说有东西吃,轰一声全班都跑出去,到布告栏前一看,原来是一张喜报,说人造肉精试验成功,还有小巴掌大一块展示出来.不知谁先动手就扳一小块放进咀里吃起来,倾刻这块用稻草做的肉精就烟消云散了.当时人们肚饿可见一斑.



    评论者: 回”讲当年“ 评论时间:2010/3/14 9:56:30

你说:“经济困难时期我是十二三岁,只有十三斤粮,......”你是否记错了?中国城镇居民定量粮食供应是从1955年8月国务院关于《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》起实施,至1993年2月18日,《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》为止放开粮食供应,共执行了近38年的制度。根据该定量,如果你是广州市人,当年12岁,你的定量应该是每月22-26斤,13斤是不可能的,建议你查一下自家的记录。
该定量(《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》)为:
  第五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、年龄大小及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,按下列各项规定,分别确定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,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(成品粮,单位市斤):

  甲、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:

  一、特殊重体力劳动者:四十五至五十五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斤;

  二、重体力劳动者:三十五至四十四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斤;

  三、轻体力劳动者:二十六至三十四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;

  四、机关、团体工作人员、公私营企业职员、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:二十四至二十九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八斤;

  五、大、中学生:二十六至三十三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;

  六、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:二十二至二十六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五斤;

  七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:十六斤至二十一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斤;

  八、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:十一斤至十五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三斤;

  九、不满三周岁的儿童:五斤至十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七斤。

  乙、以杂粮、面粉为主食的地区:

  一、特殊重体力劳动者:五十至六十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五斤;

  二、重体力劳动者:四十至四十九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;

  三、轻体力劳动者:二十九至三十九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;

  四、机关、团体工作人员、公私营企业职员、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:二十七至三十二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一斤;

  五、大、中学生:二十九至三十六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;

  六、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: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七斤半;
  七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:十八斤至二十三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二斤;

  八、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:十二斤至十七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四斤;

  九、不满三周岁的儿童:六斤至十一斤,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八斤。



    评论者: 问问 评论时间:2010/3/14 21:08:56

当年我们在六中每月多少斤大米?



    评论者: 儿时回忆 评论时间:2010/3/16 12:26:00

1958年,七岁的我和我弟弟从农村迁出广州,报户口时派出所给出的定量是15斤。这一定就定了好几年。到61年时候母亲为了省下口粮给我们,她自己饿到患了浮肿病。
当年每个街道都设有公共食堂,就是便于推行双蒸饭,有一年多时间我每天午餐就吃这种东西。
小学五年级时候,有一个来自台山县插班生,他告诉我,在他们乡下有好多人饿死,还有些人不堪看着子女一个个饿死,为逃避痛苦、逃避饥饿而上吊自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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