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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青被运动

文章来源:原创  作者:悲鸣  日期:2010/1/6

      知青到海南岛后, 大开荒是在哪一年呢? 1970还是1971年? 往事装入了不属于自己的脑袋, 在记忆中模糊不堪必然难免。过了几十年之后才知道, 那时候自己脑袋里尽是威权设定好的程序, 属于自己的东西确实很少。至今仍然保留记忆的唯有与人的性命相关的经历。尽管自己生命无羌,肢体健全,但是看到别人受损,物伤其类的悲哀还是有的。
      所谓大开荒发展橡胶事业, 就是将成长了千万年的热带雨林砍倒, 再放一把无名火将其烧成赤地, 然后挖成一列一列的土洞, 插上橡胶树苗。开山挖洞遇着顽石必须用炸药爆破, 炸药需雷管引爆。 将上头派发下来的电雷管改用导火索引爆, 用铁钳将雷管口夹松动, 拔出电线。如果钳口夹着位置不准确, 就会压爆雷管。雷管是一串串的, 像葡萄, 将缠在一起的电线解开, 逐个用铁钳去夹, 即使压爆亦可避免引爆一串。不过, 这样的工作速度较慢。将一串雷管抓在手上, 夹松全部管口再拔出电钱, 工作效率大为提升。但是一旦压爆一个雷管, 后果是可想象的。那时的人大致都一样, 脑袋里已被设定"不怕牺牲"的程序了。事故终难避免, 一声闷响, 有人几个指头开了花; 又一声更大的闷响, 有人的手掌变成了肉沫, 粘满了周边的地面和墙壁, 还搭上一个眼球。
       被雷管炸伤肢体算是“微不足道”,那时候,“英雄们”在所谓救灾、抢险中“为公奉献”生命的不知凡几。既然付出了,当然也有回报,没了手脚的,给一个“党员”或“标兵”的称号,没了生命的,给一个“烈士”的称号,还立一块石碑。这类有关生命的事情,是“被运动”出来的。可悲的是知青们在被威权“运动”的时候,还以为自己在做开天辟地的大事业。在威权高于一切的年代,个体生命算得了什么!时下“被”字头的词汇因互联网而流行起来,诸如“被增长”、“被代表”、“被提高”、“被自愿”.....以讽威权所特有的将意志强加于人的性格。因而,上山下乡用“知青被运动”来表述,虽不如用“知青运动”那样让知青自豪,但是恐怕会更贴切些。


   文章评论  (共 38 条评论)   更多评论  >>>    

    评论者: 山人 评论时间:2010/3/3 16:30:15

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颁布的《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》。因其内容分为六条,所以简称“公安六条”。
它的第一、第三至六条规定,依法惩办“杀人、放火、放毒、抢劫……盗窃国家机密、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”;“保障大鸣、大放、大字报、大辩论、大串联的正常进行”;保护革命群众组织,保护左派……依法惩办“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、情节严重的打手、以及幕后的操纵者”;地富反坏右“不准串连,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,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”;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;“党、政、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,如果歪曲以上规定,捏造事实,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,要依法查办”。
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:“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,秘密或公开张贴、散发反革命传单,写反革命标语,喊反革命口号,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,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,应当依法惩办。”
回吉头卜佬: 当时的法院就是根据公安六条第二条给遇罗克和张志新定罪的。根据该法第二条,法院是依法处理的。
1979年2月17日,中共中央宣布撤销《公安六条》。


    评论者: 山人 评论时间:2010/1/21 9:27:45

说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理互悖, 并非说此两者不能并存. 比如说汽车的刹车系统与驱动系统就是互悖的, 一个让车停, 一个让车动, 但对车来说, 缺一不可, 没有刹车的车你敢坐上去? 没有动力的车你也不会坐上去. 好车就是两者健全的并强大的, 才是好车. 民主与法治所以说它们互悖, 是因为一个把权力给予"多数派", 对少数派来说就不平等, 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. 而且, 由于现代社会已经不是简单地分为两个派系, 而是很多利益集团形成多派系, 所以表决时, 各派系角逐往往无法形成一个简单多数, 因此胜出者往往只是相对多数绝对少数而已, 无须得到50%票数就得胜了, 实际上形成少数(相对多数绝对少数)领导多数(分为多个派系)的局面. 这就是所谓民主与法治精神相悖之处. 一个健全的社会, 能够是两者适当运用于达到巧妙的平衡, 才能实现和谐.


    评论者: 山中草 评论时间:2010/1/20 20:54:38

山人曰:民主与法治是互悖的东西, 民主是多数决(过半数即通吃全体), 法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群众专政本质上就是民主的一种.
奇哉!怪也!照這麼說,當上要提"民主"就必然是唾棄"法治"的了.


    评论者: 吉头卜佬 评论时间:2010/1/20 11:33:07

民主与法律不是相悖的,这相当于一个人的两条腿,缺一不可.


    评论者: 吉头卜佬 评论时间:2010/1/20 11:24:10

是刑事法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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